關于房地產用地調整容積率后補繳地價款有關問題的函
添加時間:2015年7月14日閱讀:2016次
關于房地產用地調整容積率后補繳地價款有關問題的函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你廳關于房地產用地調整容積率后如何補繳地價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函復如下: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進一步規(guī)范房地產用地管理,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fā)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204號)中明確規(guī)定:“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經(jīng)依法批準調整容積率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調整時的土地市場樓面地價核定應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征收應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應嚴格遵循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程序,以原出讓方同意調整容積率的日期為評估期日,參照市場價格水平,優(yōu)先采用市場比較法、假設開發(fā)法等評估方法,評估測算新舊容積率規(guī)劃條件下的土地市場樓面地價,并擇高作為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標準。評估應遵循《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GB/T18508-2001),可以由政府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
土地市場樓面地價應評估測算以下內容后擇高確定:評估期日新容積率規(guī)劃條件下的樓面地價,評估期日原容積率規(guī)劃條件下的樓面地價,原出讓時樓面地價期日修正到評估期日的修正值。核定新增建筑面積,可以相關部門批準變更規(guī)劃條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積為準,或竣工驗收時實測的新增建筑面積為準。核定樓面地價時不能以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純收益代替。
因調低容積率造成地價增值的,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可按評估期日新舊容積率規(guī)劃條件下總地價的差額確認。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