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湘財綜(2007)65號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根據《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湘財綜〔2007〕26號)的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或者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等,依法應當補辦出讓手續(xù)的,補繳土地價款的具體補繳比例,商業(yè)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35%;工業(yè)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30%。
二、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補繳。
三、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容積率但不改變土地用途,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按照該宗地現時市場價下不同容積率的地價之差全額繳納,或者按該宗地現時市場價下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筑面積后的金額全額繳納。工業(yè)用地在符合規(guī)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積率的,不再補繳土地價款。
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照改變土地用途后的現時市場價,減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讓年期土地使用權現時市場價之差,全額繳納。
四、補繳的土地價款必須一次性繳納,并繳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五、省直管國有土地中,非改革改制單位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繳入土地所在地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仍按照4:6的比例實行省與市或縣市區(qū)分成,年終通過財政結算辦理。
六、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及其各直屬單位(含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事業(yè)單位,其轉讓、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獲得的占地補償收入,扣除按規(guī)定補繳土地價款和有關稅費以后,作為非稅收入中的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全部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再劃繳國庫,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屬于省直管國有土地的,取得的土地收益直接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劃繳國庫。納入省級財政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土地收益預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99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
七、省政府對省屬國有企業(yè)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處置優(yōu)惠政策到期后,土地使用權處置按本通知有關規(guī)定政策執(zhí)行。省屬國有企業(yè)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處置補繳的土地價款,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再劃繳國庫,納入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省財政根據國有企業(yè)改革的具體情況,安排用于企業(yè)改革成本等。
八、財政部門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按5%的比例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有企業(yè)改革中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形成的收入暫不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繳庫時計提,實行分賬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fā)支出,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zhí)行。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